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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发布《上海市碳排放交易机制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来源:新闻中心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学院   时间:2012-06-08  浏览:
      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宣布,上海市等全国7省市获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6月8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同济大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学院课题组发布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机制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课题组负责人廖振良博士参与了上海市有关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咨询研究。
      该报告在对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和上海市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现状研究的基础上,对上海市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设计和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议,并采用夏普利值法等不同方法对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的初始分配进行了案例研究。希望通过本研究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设计以及初始分配方法的选择等提出建议。
      据介绍,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而且我国现阶段仍然是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GDP上升依赖于大量的能源消耗,单纯依靠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手段,已经无法有效完成国内减排目标和国际减排承诺。相比起行政命令的减排手段,碳排放交易是一种市场手段,能够大幅降低温室气体减排的边际成本和费用。作为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最多的国家,中国碳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然而,目前国内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报告认为,近年来上海市终端能源消费排放已超过2.4亿吨,年平均增长率约为6.9%;影响上海市终端能源消费碳排放量的主要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最高,达59%,但呈现下降趋势,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虽然处于第二位,为31%,但增速非常显著;排放前十的工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上海全市排放总量的50%左右,加上建筑业和交通业占总量的70%左右;电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约占上海市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0 %左右。
      报告认为,2013至2015年作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试运行阶段,从2016年开始进入正式阶段,建议此后每五年作为一个实施阶段;建议试运行阶段选择二氧化碳作为交易气体,后期可逐渐延伸至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建议初期以十大工业行业中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为交易主体,进入正式阶段后逐渐把其他行业纳入交易体系;建议企业自行监测,并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后,将每年的碳排放情况上报给管理部门;建议试运行阶段的配额不允许储存至下一阶段使用,进入正式阶段后,允许配额的储存,但仍旧不允许借贷;建议每年规定期限前,排放主体必须将该年经核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其拥有的排放权进行结算,结算后注销;建议超额排放部分要支付罚款并且在下一阶段补足。
      报告建议,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以定价出售和拍卖相结合,初期以定价出售为主,以后逐渐提高拍卖比例,直至实现100%拍卖;建议定价出售初期采用祖父制原则作为过渡,并且尽快制定基准排放率,以行业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基础乘上企业的生产产值得到配额数量;建议通过制定阶梯式价格促进上海的产业结构调整,不同导向的产业乘以不同的产业导向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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