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对新质生产力进行系统性阐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进一步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而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新质生产力三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生逻辑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构筑创新生态的“护城河”,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驱动新质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一作用力,体现在推动科技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国际合作之中。
以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把握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抓手推动科技创新,中国的创新活力、发展动力不断跃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突破400万件的国家,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占比超四成。中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专利是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体现形式,专利权是科技领域重要的知识产权。数字技术等新兴领域专利数量的快速增长与质量的提升,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知识产权与新质生产力息息相关,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转化和运用,有助于推动产业创新和能级跃升,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专利转化运用是打通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与新质生产力之间“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方兴未艾,但仍存在专利转化率较低、专利对产业科技创新支撑不足等现象,我们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落实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要求,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以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活力。高质量发展主题下,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当下,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对激发市场活力的意义更为突显。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既要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又要激发市场要素配置活力,还要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等经营主体的长期竞争力与发展驱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努力维护经营主体的竞争活力,才能不断激发经营主体的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增强市场稳定性和企业预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的有效路径。
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要素配置活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已深度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正不断为激发市场要素配置活力作出积极贡献。实践表明,构建集存证公证、登记服务、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于一体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有助于加速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高效配置,有力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支撑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企业是创新主体,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二者推动了众多技术革新与市场运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面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亟须加快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制度建设回应当下经营主体密切关注的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和特许经营等热点问题及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持续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共识,为企业家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营造氛围。
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为了激励科技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更是为了在全球化背景下充分促进知识和科技创新成果为全人类共享、共用,有效抑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科技鸿沟。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扩大中外互利合作带来新机遇,为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跨国经济行为提供坚实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持续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创新,加快要素自由流动,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共同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国际环境。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重要利器与核心要素,但我国一些企业存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及纠纷应对能力不够的现状。对此,政府和企业应发挥各自所长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政府要提供完善的政策支持、构建复合型人才团队、集聚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助力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企业要树立自身是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与宣传,培养员工的法治观念,遵守国际知识产权法规,在产品研发、市场竞争、跨国贸易等方面合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更好地运用知识产权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参与全球国际合作、应对全球性挑战。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员 覃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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