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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从“可以”到“应当”,取保候审制度的重大进步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22-09-23  浏览: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较1999年版本,新规最关键的变化是将“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变成了“应当”适用取保候审。这可能意味着,我国取保候审的刑事政策也将与国际接轨,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适用这一措施,其适用的广度将大幅拓展。

同时,这次修改还优化了取保候审执行与监管制度,包括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明确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义务、细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措施以及明确公检法工作衔接机制。这些,都让取保候审更具操作性。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在7月18日“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和作出不起诉的案件达90%左右”。

这也意味着,当前我国整体呈现重罪减少、轻罪增多的态势,与此同时转变的,还有我国刑事政策和对羁押制度的司法理念。这次,为适应犯罪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四部门就取保候审相关制度作出新规定,可谓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回应。

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倾向惩戒,在刑事强制措施上,刑法机关重视羁押,以实际关押的方式,严苛防范判决前出错。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要求办案机关依法、准确适用各类强制措施。

为此,多年来,理论、实践方面的不少专家,都一直呼吁,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但是效果不佳。新规的发布无疑响应了这一呼吁,至少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回应了“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观念。

但是,这又产生了另一层面的思考,那就是新规定是否能够见效、又该怎么让其见效?进一步而言,该怎么去保障取保候审这一新规的执行力,既是一个横向比较国际经验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必须明确的现实问题。

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相对应的,英美国家称其为保释制度,在这些国家保释条件相对较为宽松。例如在英国,保释作为公民一种权利,除了特定的情况外,如被指控犯有叛国罪的人、犯有杀人或强奸罪等外,一般适用取保候审。

这次,我国新规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一方面,“应当依法适用”,增强了取保候审适用的可能性,不再是以往“可以不可以”的选择,而是符合条件一定适用;另一方面不可忽视前半句,何为社会危险性?仍需要充分界定。如果社会危险性被司法机关做广义理解、扩大解释,那么取保候审又将回到原点,依旧存在适用难的问题。

这种社会危险,必须要与再次犯罪、躲避侦查、报复打击、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等风险因素一并考虑,做出判断。例如犯罪嫌疑人表现是否良好、是否积极认罪悔罪、是否获得谅解、会不会妨碍诉讼等,均将在新规的背景下,被重新审视,成为重要的参考材料。

此外,取保候审新规能否真正被落实,还与我国司法机关考核制度相关。除了执行和对接认罪认罚、少捕慎押政策外,各地司法机关必须注意考核机制改革。

在一些考核规则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又因重新犯罪、躲避侦查、干扰证人等原因被重新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又最终被判实刑的,那么做出决定的司法人员将面临考核上的负面影响。这一考核规则,无疑让羁押成为最保险的方式,司法人员基于考核因素考虑,在现实中也就没有适用取保候审的动力,甚至尽可能不适用、少适用取保候审。

为此,在实际工作中,若想真正落实取保候审,仍需要重新审视当前司法机关考核机制。唯有去除这样的负面影响,司法人员才能大胆适用新规、适用取保候审。甚至,基于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是否可以将取保候审率纳入考核体系,成为加分项,鼓励司法人员适用取保候审,也值得考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对于人民权利的保障,哪怕在犯罪嫌疑人中也不该成为例外。针对一些轻罪、轻刑的情形,取保候审的适用,不仅是保障人身权利的表现,更对犯罪教育、改造以及回归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02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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