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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袭警罪”如何适用,才不偏不倚?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21-02-27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刑法修正的新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即将施行,其中,袭警罪是颇为引人关注的罪名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

其实,在此次刑法修正之前,袭警罪的设立一直争议多年,几乎每次刑法修正案的讨论都有这方面的提议。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暴力袭警行为做了专门规定,但仍然只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罪名并没有变化,还是定妨害公务罪。

而此次刑法修正妨害公务罪,将袭警行为独立成罪,除了因为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的确不同于其他一般公务行为之外,最大的原因还是考虑到袭警行为的特别危害性,导致如何处罚需要区别开来,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是增加了加重处罚的条款,即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务罪,最高还是三年有期徒刑不变。

然而,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一定的“抗法”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还是要受到犯罪构成条件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越是加重了刑罚的规定,越要慎重对待这个罪名。只有恰当地理解适用,才能取得刑法实施的效果,发挥刑罚惩治和教育的功能。对于自身具有强制力的人民警察而言,更是如此。法律既要保护警察执法,也要防止权力冲动。

暴力袭击不是争辩或者争执。在实践中,随着普通民众法制观念日益加强,对于警察执法不规范现象,或者认为警察执法不公时,有人当面或者现场提出批评意见,因而可能与执法人员发生争辩,这种争辩哪怕到了比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随便扣上袭警罪的帽子。譬如,因对警察执法进行拍照,被没收了手机,导致双方发生拉扯,一般不可以袭警罪论处。

在我国,犯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袭警罪独立成为一个专门的罪名之后,与其他罪名一样,也必须受到刑法原则和原理的制约。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袭警”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比如,因一时情绪激动,对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了比较轻微的暴力抗拒行为,若当场及时认错的,也不必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的对象可以有情绪,但执法警察应该保持冷静克制。

另外,袭警行为通常表现为暴力抗法行为造成执法警察轻伤或者轻微伤,其暴力行为都是故意而为之,不是有意或者必然造成警察受伤的,一般也不宜以袭警罪定罪处罚。例如,在车站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执法对象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不应该被搜查,因而试图快速抽回自己被警察仔细核对的身份证,在实施拉扯时,导致警察的手背受到轻微划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检查人及时认错,一般也不足以构成袭警罪。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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