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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凸显强烈的社会法属性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20-10-20  浏览:

作者:金泽刚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如新的“社会保护”一章涵盖第42条至第63条,成为最多条款的一章,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使新法由7章扩展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从内容上看,此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重点聚焦监护不力、学生欺凌、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诸多问题,充分吸收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践经验,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既而使得新法凸显出强烈的社会法属性。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国家和政府的主体责任。新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除新增“政府保护”一章外,处处体现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强化了国家监护责任。同时,一改以往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管理模式,首次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有利于切实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效。

  对未成年人重要利益的保护实行国家强力介入。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创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特别是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既增加了查询主体,将查询的义务主体设定为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一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又扩大了查询范围,将查询性侵记录扩大至查询行为人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四类违法犯罪记录;还完善了管理机制,要求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每年定期对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行为进行查询,实现了从入职查询的单次性向常态性的转变。

  崇尚社会合作与多元参与。社会合作是社会法运作的特有范畴,其强调沟通与共谋,耦合社会碎片并整合为动态运行的合作机制,以为弱势群体搭建一套科学的利益表达、利益平衡以及矛盾解决机制等。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新法增加的“网络保护”专章,强调包括网信部门、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几乎与网络相关的所有主体,都要参与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来,并承担起相应的职责。还首次将社会组织、社工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工参与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社会观察、社会观护等工作,形成了党政领导、家校合作、社会参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再从社会主体本身来看,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除对涉未成年人产品的新闻出版,网吧、酒吧、烟酒经营等场所的未成年人禁入、禁售等制度作出完善外,对“社会保护”一章进行了最大规模的修改扩充,开创性地构建了多项未成年人保护举措,对各社会主体应尽的职责进行了明晰划分。

  如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且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无责任则无法”,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中的各个主体匹配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新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共计13条,有7条都是关于违反“社会保护”一章中对应条款应承担的责任,再次彰显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社会法属性。可以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施行,既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里程碑,也促进丰富了我国社会法立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链接:https://legal.gmw.cn/2020-10/20/content_342865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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