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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保护遗产,单靠一部条例是不够的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14-07-02  浏览:

  张松
  大运河与丝绸之路前不久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几乎同时,《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日前经上海市人大表决通过,回想起2011年受文物局委托主持完成《文物保护立法课题研究报告》和起草条例初稿的情景,确实有诸多感慨。
  由于特殊的历史机缘,近代上海在博物馆和文物考古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进入21世纪后,在历史建筑保护等的立法方面,上海率先做了有益的实践探索。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此前一直未制订一部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文物保护“基本法”的缺失,显然不利于切实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另一方面,上海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虽多,但它们的保存状况却并不尽如人意。普查情况显示,近现代类文物保存情况“较好”以上者占46%,单从表面数据上看,这个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30.34%的水平;但它同时又意味着54%的近现代类文物保存情况处于“较差”状况以下。如果考虑到文物总量多、建筑规模大,风格样式多等因素,保护所需的资金缺口和修缮维护的任务则更大。那些还未明确保护身份的“三普”文物登录点的后续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如不少地块已被划入“旧改”范围,文物登录点已有数处被拆毁;大规模、高强度的旧城改造对文物周边环境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在土地资源接近天花板、要实现建设用地“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目标时,建成环境、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保护都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如果继续走大拆大建的老路子,不仅历史环境得不到保护,宜居城市将成为泡影,文化大繁荣和城市创新发展也将失去基础。此外,在文物保护管理行政方面,上海的文物建筑与优秀历史建筑在身份上存在部分重叠的现象,需要依据地方性保护条例明确文物保护管理的程序,理顺行政、执法和日常事务管理的关系。
  可见,在上海开展文物保护立法工作应当是刻不容缓之事。但由于受到上海已有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国家《文物保护法》正启动修订等因素影响,文物保护条例最终能够列上人大立法计划还是相当不容易的一件事情。如今文物保护条例已得到表决通过,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鉴于上海地区的文物类型的多样性,特别是近现代类文物中既有具有重要革命意义的近现代遗址、名人故居,也有许多保存较为完好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还在使用中的大量文物建筑需要切实考虑保护修缮和设施改善等实际需要,对文物建筑采取分级、分类的保护管理应当是必由之路;条例还明确了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评估制度,对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资源实现动态管理,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每5年应当组织对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评估。经过评估,保护价值发生明显改变的,可予以升级、降级或撤销;为了避免在土地批租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破坏行为,条例规定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者进行土地出让前,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新发现文物的实施“先予保护”等措施。
  以上这些都是上海文物保护条例中的创新点和亮点所在,也多少体现了在全国较晚出台文保法规的“后发优势”。当然要彻底解决建设性破坏问题、全面完成文物建筑修缮利用的重任,单靠一部条例的出台是不可能完全奏效的。但是,在历史风貌保护条例之后增加文物保护条例,对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实现“双轮驱动”,应当会更有效、更稳健地推动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10多年来,与其他城市和地方的“申遗热”相比,上海的表现可以说是异常的“淡定”。今年,上海全面启动了2040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确定以建设“全球城市”为远景目标。国际著名创意经济专家约翰·霍金斯认为:城市因其政治和经济力量而发展,但在某种程度上,城市的文化力量更加重要。比起城市的经济产出,著名的全球城市多以文化之丰富而受人瞩目,伦敦、纽约和洛杉矶等国际都市无不如此。
  全球城市所应具备的文化多样性、创造性和包容性,需要逐步培育,需要在文化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属于文化发展政策的重要分支。作为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文化遗产既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城市走向未来所必须守护的精神家园。未来上海的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其基本目标,遗产保护将作为城市文化创新的基石。■(作者系同济大学教授)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4-07/02/content_9032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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