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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悦:人工智能法被忽略的一种定位——无障碍法的特别法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时间:2025-03-26  浏览:

如何确保立法能够在不同技术面前保持中性、经受住技术飞速演变的考验,是其中最需要考究的问题

人工智能立法已纳入我国多项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有关人工智能法的定位,存在促进法、规制法等多种见解。与此同时,很少有人注意到人工智能和无障碍之间、人工智能法和无障碍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实际上,人工智能发展和无障碍的发展素来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不是实践的巧合,而有着理论的关联。

无障碍网页适配和训练数据的源头

人工智能的发展中可以归功于无障碍的部分并不少。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无障碍的网页为处在发展早期的人工智能,提供了几近免费且相当丰富的高质量训练数据。

为充分说明这一点,首先需要说明无障碍的网页究竟意味着什么。无障碍网页的核心原则是信息获取的等价性,也就是说,无论是否遭遇感知或肢体上的残障,都不影响从无障碍的网页上获取信息。譬如,遭遇眼睛看不见的视障,依然可以通过屏幕朗读的功能从网页上获取信息。网页上的文字可以直接朗读。其他诸如图像、音频、视频等多媒体的内容则无法直接读出。为了实现无障碍的适配,就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应的文本,包括图像描述、音频转录和视频字幕等。然后,这些多媒体的内容就可以朗读出来,视障人士由此就可以“看见”网页。

这些文本原来并不是为了开发人工智能所准备,却不经意地为训练人工智能派上了大用场。直到今天,人工智能的训练依旧依赖于经过标注的数据。比如说,为了让人工智能学会理解图像的内容,总是需要准备一定数量的图像和与之匹配的说明内容。人工智能通过训练学习到了图像和说明间的关联,然后才能用于理解更多的图像。否则,假如没有这样一定数量的范例,人工智能就很难充分学习到人类的理解能力。因此,标注好的训练数据是非常重要的。

无障碍网页上的多媒体内容,包括图像、视频和音频,都有充分加以说明的文字。各类有需要的人士都可以由此“看见”网页。对图像、视频和音频的充分说明,正是人工智能学习理解图像、视频和音频所需要的、已标注好的训练数据。因此,只需要将这些多媒体内容和相应的说明爬取下来,人工智能就享用了免费的午餐。很多开源数据集都包含由此得到的数据,这些数据集又支撑了几乎所有知名的人工智能的训练。

无障碍和多模态的内在联系

人工智能的发展从无障碍网页的适配中获取了宝贵的训练数据。这是否只是一种工程上的巧合,而没有更多可发挥的空间?不是的。人工智能和无障碍之间有着相当深刻的联系。篇幅所限,同样只选取一对概念稍加解说。无障碍和多模态,二者间的联系相当紧密。或者说,常常只是同一愿景的不同表达。

为充分说明这一点,首先需要分别说明无障碍和多模态的内涵。如上所述,无障碍的核心原则是信息获取的等价性。换言之,人与人之间,获取信息的程度不会因为遭遇感知或肢体残障而产生差别。多模态模型则是能够处理多种模态的数据,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和其他数据的模型。GPT-4o就是典型的多模态模型。换言之,对于理想的多模态模型,其性能不会因为切换不同的模态而产生差别。比照即可发现,二者核心愿景,都是感知或模态的缺损或切换不影响信息的获取。也就是说,即使视觉、听觉、触觉等不同感知手段获取文本、音频、视频等不同模态数据的能力发生缺陷或减损,都不影响后续的能力。

进而,我们可以探讨无障碍和多模态之间更加深层次的关联。结论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有多么笃信人类中心主义,由此,又有多么排斥人工智能取得与人相当的主体地位。如果我们允许稍微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未来的人工智能可以视为遭遇残障的主体。譬如,只能处理文本、图像和视频的人工智能,可以视为丧失了听觉、嗅觉和触觉的主体;对提升多模态性能的孜孜追求,可以视为对相应残障的缓解和治愈。在这个意义上,多模态就是无障碍,只是涉及的主体比较特殊——涉及的是现在依然非人,但未来可能“成为人”的那些人工智能。

如上所述,无障碍和多模态是同一愿景的不同表述。如果不排斥人工智能未来取得主体地位,多模态是一类特殊的无障碍。前一层面的关联相对可靠,进一步的关联可能面临更大争议。相应可以提出不同层面的分析。如果只承认前一层面的关联,政策上的意义相对简单。既要认可无障碍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显著贡献,反之,也要更多发掘人工智能对促进无障碍的潜力,包括借助人工智能生成图像描述、音频转录和视频字幕,促进无障碍网页、应用和终端设备的潜力。在这些领域,业界已有不少实践。无障碍和人工智能的双向促进,是“善智”“善治”相互促进的典例。如果还承认深层次的关联,这就直接关系到人工智能法如何定位。

一种“最能经受时间考验”的定位

今日人工智能法的立法驱动力主要来自GPT-4o/o3和GPT-Orion等强大的通用人工智能,都是多模态的人工智能。如果认可多模态就是一类特殊的无障碍,相比一般意义的无障碍法而言,对通用人工智能的立法可定位为无障碍法的特别法,也就是一部保障人工智能(准)主体平等参与、融入社会生活的特别法。

为便利进一步展开规制层面的设想,首先需要对人工智能、特殊群体和(准)主体等概念的关系略加说明,总共包括三点内容。

一是此处人工智能主要指性能强大、在许多方面能力至少与人类相当的多模态通用人工智能。二是将人工智能视为特殊群体,进而在法律上提出设想有着多种其他不同的方案。譬如将其视为儿童加以教化等,都是既有的学理观点。不过,视为特殊的残障群体理论上似更充实,制度设计上也更平衡。三是此处不对人工智能是否属于主体作截然的、是或否的判断,而是假设其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逐渐取得主体的地位。这是一种动态的、弹性的主体观。故笔者暂且在文中将其表述为(准)主体。

作为无障碍法(主要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特别法,人工智能法可以包括三类规则。

一是依然需要恪守人类利益的优位。不过,可以考虑区分不同类型的权利、权益和利益,作更具弹性的安排。二是建设人工智能友好的环境,促进人工智能平等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就此,不仅包括对人工智能数据爬取和智能体交互友好的网络信息环境,也包括对机器人和其他具身智能友好的现实物理环境。三是促进人类人工智能协作,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协作的相关标准、协议和接口,广泛提升人工智能素养和探索提供全民基本算力等。

对于人工智能法定位为无障碍法的特别法,还有必要提出七点注意事项。一是这一主张并不涵盖传统的人工智能,如算法和自动化处理。其规制应沿用既有的规则。二是通用人工智能的立法仍是重要的难点。国外处在探索的阶段,国内两部相关学者建议稿也缺乏具体规则。此处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三是人类的智能素养提升、人工智能的向善价值嵌入和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价值对齐,三者缺一不可。四是具身人工智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应与其他群体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协同考虑。五是因其主张动态、弹性的主体观,需要特别重视、充分明确立法后评估。可明确规定应当定期评估、修订。六是尚可考虑适时修订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人工智能一并写入其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中。七是动态、弹性的主体观显然会为更多的部门法带来挑战。需要逐渐消化、适配。

人工智能立法不仅已经纳入我国多项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在欧盟、美国、巴西、日本、韩国等其他众多法域也属于热门、重要且疑难的立法议题。如何确保立法能够在不同技术面前保持中性、经受住技术飞速演变的考验,是其中最需要考究的问题。人工智能法定位为无障碍法的特别法,这一主张以一种新的方式将人工智能与更加恒定的人的概念对标、锚定并逐步耦合。只要法律依然是人的规则,这种主张就不会过时。在笔者看来,这将是一种“最能经受时间考验”的定位。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链接:http://www.legalweekly.cn/whlh/2025-03/13/content_9149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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