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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惩恶还需扬善,别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22-06-21  浏览:

6月19日凌晨,广东惠州发生一起宵夜店围殴案件。据悉,主犯洛某龙(男,23岁)与女友发生争执,并对女友进行殴打。附近宵夜店老板谭先生闻声上前制止,竟遭到洛某龙及其四名同乡围殴,头破血流;宵夜店老板娘冉女士试图保护丈夫,也被殴打。宵夜店主夫妇伤势严重。据警方通报,目前五名嫌疑人已全部抓捕归案。

这一次,旁观者没有冷漠,而是选择了挺身而出,却成了遭到围殴的受害人。案发后,宵夜店老板娘冉女士哭着说:“希望大家能给我们一个公道,几个男的打一个女的,谁都会去伸出正义之手,现在如果真的是这样,谁还敢去见义勇为?如果真的没人管了,那以后怎么办?”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起初施暴者踹飞并殴打其女友致其惨叫连连,后五名施暴者共同对上前制止暴力的宵夜店主狠毒下手。其残忍、嚣张之至,很难想象正是在全民呼吁严惩暴力犯罪之际发生。只有让罪犯得到及时、公正的严惩,才有利于减少群体模仿,让潜在恶人不敢“有样学样”。

根据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符合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五名行为人使用皮带、砖头、凳子等工具,在被害人店门口,肆意轮番殴打被害人。从监控中看来,被害人血流不止、伤势严重,很可能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而且,被害人系见义勇为者,其遭遇如此残忍的殴打,更是对社会秩序和民众安全感的破坏。因此,本案无疑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与此同时,根据监控视频所示和冉女士所述,当被害人谭先生被打得满头是血、血肉模糊时,那群施暴者仍旧追着他打,警方赶到之时,有人还去取了刀具。可见即使当时被害人明显已伤势严重,毫无还手之力,行为人仍使用工具对被害人要害部位持续殴打,且意图使用刀具等凶器继续攻击。

如果警方未及时赶到,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本案还存在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可能。

这样一来,对于这种在寻衅滋事过程中,遇他人制止后,另行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除了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排除还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当寻衅滋事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时,则应当数罪并罚,而不是千篇一律,只能定寻衅滋事一个罪。

只有这样,才能对这种公然肆意挑战社会正义的街头暴力犯罪予以严惩。

惩恶还需扬善,处罚恶人之余,还要重视对善良、正义者的保护。而保护至少还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不仅要让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令其付出民事赔偿。本案中,起初施暴者洛某龙殴打女子并非发生在被害人店主夫妇的宵夜店内,夫妇二人并无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另一方面,在国家制度层面,重奖见义勇为者同样重要。2017年公安部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尚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全国各地执行的是各自“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本案发生地广东省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援助、资助和奖励、宣传和鼓励做了相应规定。

本案店主夫妇依规定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被确认为见义勇为后,可被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若为见义勇为受伤,其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后向侵权人洛某龙等人追偿。还可对其住房、申请常住户口等需求提供优先安排等。

此外,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报复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这方面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保护制度,予以参照执行。

当今社会没有人是孤岛。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惩恶扬善,是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感的重要保障。法律既要惩罚恶者,也要保护好人,让坏人不敢作恶,让好人能有好报。唯有如此,社会才能不断向善向上。(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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