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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明: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优势

来源:法治日报声音   时间:2022-04-27  浏览:

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查处专利、商标等领域违法案件5.01万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98万件,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6.48万件,查办侵权盗版案件2957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9.7万条,累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可见,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效显著。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显著特色,是“司法主导、行政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历史必然性。的确,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以司法保护为主。但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面临的客观现实是司法资源匮乏、司法能力不足,而且还有对外开放需要快速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在压力。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的“行政为主、司法并行”格局。
  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日益完善和司法能力的显著提升,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越来越大。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地位,形成了“司法主导、行政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从实践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各具特点: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效力终极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效力先定性、效率优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
  客观地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多、影响广,全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是困难的,行政保护具有便捷快速、保护高效、可及性强的特点,能及时处理案件,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实践表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了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从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实施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战略重要性。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目标。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任务。毫无疑问,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至关重要的“半壁江山”,而且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体现。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需要,也是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需要。
  综上,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历史必然性、现实必要性和战略重要性。为满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需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特别是建立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协调机制。例如:建立统一协调的审查确权标准、侵权判断标准、证据规则标准,实现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有机统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实现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办案协作;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等。
  当下,我国正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将加快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20427/Articel05007GN.htm?spm=zm1012-001.0.0.6.FqsE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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