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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不雅检讨门”让校长离犯罪仅咫尺之遥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20-12-21  浏览:

近日,“山西临县安业九年制学校校长要求13岁女生写不雅检讨书”事件被媒体曝出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但是女生的医学检查显示其“未婚未产,处女膜像完整”,也就是说检讨里那些性行为都是子虚乌有的。

12月20日,临县新闻办公室通报:免去任壮飞校长职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任壮飞被行政拘留15日。纪检监察机关成立调查组,对任壮飞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并严肃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媒体又曝出更多骇人内容,原来当天晚上被打的还有男生,并且是5个男生!事发的11月30日当晚,该校共有五名男生因去过女生宿舍被叫至校长办公室。男生称,当时只是去女生宿舍玩“真心话大冒险”的游戏。五名男生均向家长表示自己当晚曾遭校长殴打,部分男生被校长停课。12月1日上午,王轩又被任壮飞叫到办公室。任壮飞向其展示了小娟的检讨书,表示小娟已经承认发生了性关系,让他也写下同样的检讨书。王轩不承认,“不愿意写,校长就打他”,之后任壮飞念一句,让王轩写一句。

从法律上如何定性任壮飞校长殴打学生,逼迫学生虚假的“性行为”检讨呢?

任壮飞深夜叫13岁的女生去其办公室,并且殴打女生的臀部等敏感部位,强迫女生按照其所想象,描述子虚乌有的性行为,第二天,还要强迫男生写与女生发生性关系的检讨书,这恐怕不仅仅是有违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内心的动机是不是基于教育学生,是否还带发泄某种私欲的成分也值得怀疑。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法律并未禁止教师惩戒学生,但是教师责罚学生要掌握边界。

2019年年底,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原则为因人制宜、过罚适当、防范风险以及保障安全,将惩戒区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但无论哪种惩戒,都不得实施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也不得实施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或者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就是说,再严厉的惩戒也不能殴打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否则,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体罚者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本案中,校长任壮飞殴打刘某某等初中生,并且逼迫其写不雅检讨书,伤害了他们的身体,亦侮辱了他们的人格和尊严,明显超过了教师责罚学生的边界。有关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任壮飞作出的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理已是顶格处罚。

而从行政处罚与刑法的衔接关系来看,这样的顶格处罚意味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离构成犯罪仅有咫尺之遥。

具体说来,若任壮飞体罚学生的行为,造成刘某某轻伤或重伤的后果,那就要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任壮飞通过强制刘某某写下性行为的过程,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羞辱感,甚至不排除任壮飞有通过这种侵犯满足自身私欲的可能性(尚待调查),而且事实上也给受害女生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可能是考虑到任壮飞的行为发生在办公室,不属于“公然”贬损侮辱他人,故不构成“侮辱罪”或者“强制侮辱罪”。另外,任壮飞对未成年学生的打骂行为是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需要看其殴打或体罚行为能否达到刑法要求的情节严重的的程度,这一点亦有待进一步考证。

长期以来,我们总是习惯性认为,校园内老师打骂学生等违法行为哪怕再过分,凭借“教育惩戒”之名,似乎也难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管治。这种观念必须得到纠正。这次对任壮飞的处罚就是一个先例,一个依法治校的先例。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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