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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

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0-10-21  浏览: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根据报告,2019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在案件适用率上,2019年1月,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只有20.9%,但到2019年12月,适用比例已达83.1%。而在今年,克服疫情影响,1月至8月整体适用率仍达到83.5%。自2019年1月至今年8月,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7.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建立到如今普遍适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乃至诉讼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提高了诉讼效能,有利于更好更快地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有的案件降低了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或者片面追求适用率,影响案件公正性等。此次报告就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工作措施和建议。这些无疑对今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明了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接下来,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围绕实际问题,攻坚克难,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推向新的阶段。
  总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践,在形式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实质上则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为此,推行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更新司法理念,适应司法模式的转变。特别是办案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要形成统一的认识,如何在各个诉讼环节保障当事人权利以及律师的辩护权等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办理这类案件要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这就要求自刑事立案开始,侦查机关有责任宣传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依法处理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与认罪认罚的关系。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可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快速办理机制,强化侦查引导,从源头提高、保证案件办理质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坚守程序正义的基本精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确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能使被告人违心地接受认罪认罚,也不能使被告人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听任被害方漫天要价。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被害方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当然,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不能是简单被动地接受,同样要坚持依法审判原则,考量从宽的幅度,并正确处理好从轻从宽与无罪的关系,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必须体现在减少羁押上,要逐步形成轻罪案件以不羁押为主的司法潮流。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状况的改善将是衡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质量的一项重要标准。这就要求树立和强化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依法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对于判处实刑的案件,要建立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公信度。为保证当事人权利,要重视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沟通,充分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
  必须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一种理念更新,面对社会情势的变迁和犯罪样态的多样化,要把认罪认罚从宽的理念贯彻于犯罪治理的方方面面。从宽处理最终还是为了实现犯罪预防目的,因此在刑罚执行环节,密切跟踪相关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情况,也是考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效果,健全完善这一制度需要考虑的一项工作。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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