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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前夫假释才8天又伤妻,别因家暴就苛责正当防卫

来源:   时间:2020-08-15  浏览:

山东男子砍伤妻子之后获刑5年,假释仅8天又对前妻行凶,结果被前妻捅伤致死,此事引发了舆论热议。

2016年,孔某果因婚姻纠纷用菜刀将辛某美面部五处及腿部砍伤,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今年7月30日,孔某国获准假释回家,8月8日下午,因孔某果想复婚,与辛某美发生争执,孔某果拿起室内放置的水果刀架到辛某美的脖子处,辛向孔喷辣椒水,并将孔掉在地上的水果刀捡起,在孔某果追打过程中,辛某美将孔捅伤。后辛某美拨打110和120。但经抢救,孔某果已无生命体征,辛某美则被刑拘。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拿起水果刀架到被害人的脖子处,即使被反杀致死,认定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较大,早前的“昆山反杀案”就是例证。可是,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孔某果系辛某美的前夫,二人之间存在“家庭矛盾”,在这种前提下,认定辛某美捡刀反抗刺伤(致死)前夫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容易产生争议。

正当防卫是法律在紧急情况下鼓励公民捍卫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就是要维护自身权益,遏制不法侵害,弘扬社会正气。可一段时间来,刑事司法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过于苛刻,导致正当防卫案的辩护屡屡以失败告终。直至近几年,最高司法机关才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进行纠偏,鼓励弱者敢于说不,让正义不再委曲求全。

不久前,湖北就判决了一起妻子屡遭家暴,为护子捅刺丈夫致重伤,结果被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该案当事人邱某梅和丈夫张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分居数月后,一日凌晨,张某来到邱某梅与儿子居住的小区,对邱某梅和儿子(9岁)实施家暴,邱某梅为防止刚做手术不足一月的儿子受伤,拿起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刺三刀,致其重伤二级。今年6月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正当防卫,邱某梅无罪。

此案虽然施暴人仅仅是对邱某梅进行辱骂和打耳光,以及殴打其儿子,似乎并没有达到严重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程度,邱某梅则在制止无果后,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刺三刀,其反抗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二级,最终却被法院认定“并未超过必要限度”。这样的裁判显然考虑到了被重伤者存在长期家庭暴力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防卫行为要与侵害者的先害行为保持同等程度。

实际上,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受虐妇女杀夫案”,如何适用法律也是一道世界难题。这是因为,家暴行为具有持续性,还具有不确定性,每一次家暴不一定都很严重,但一旦遇到严重家暴行为时,限于客观条件,受害妇女往往无力反抗,一些妇女甚至形成了“受虐妇女综合症”,身心俱伤。基于此,近年来,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少国家开始对这种“受虐妇女杀夫案”中的被害人反抗行为从宽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另行设定予以豁免的事由。例如,在美国,即便是受虐妇女在丈夫长期施暴后,趁其熟睡将其杀死的,只要能够证明这种行为的“合理性”,就可能获得“自我防卫”的裁决或者轻判。

我国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抵抗家庭暴力杀人可认定正当防卫。根据该意见,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但无论判断因素有哪些,司法机关的裁量标准还是要回归到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上来。就此类家暴案件的防卫而言,必须重点考虑施暴时间的长期性,施暴空间的隐蔽性,被害人的孤立无助和恐惧心理等因素,不能苛求防卫行为和伤害后果的对等性。这不仅是要让施暴者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也凸显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回到山东曲阜这起案件,孔某果本就因用刀砍伤辛某美被判刑,假释后几天就再次拿刀胁迫辛某美复婚,在被追打过程中,辛某美被迫将孔捅伤(致死)。即使孔某果并无严重伤害辛某美的故意,但已被砍伤过一次的辛某美在被威胁和追打过程中,其拾刀反抗的情节与“昆山反杀案”颇为相似,对本案的处理,除了考虑案发时侵害与反抗的具体细节外,不能不考虑辛某美曾被孔某果砍伤留下的心理阴影。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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