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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教授认为内地修身堂有悖商业道德

来源:新闻晨报   时间:2009-04-22  浏览:

  不同产品相似商标是否合法?
  朱国华表示,法律允许在不同类别上,由不同的主体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针对两家修身堂,记者在《商标分类表》中发现咖啡属于第30类,医疗、卫生、美容服务属于第44类。也就是说,“修身堂修身咖啡”与“修身堂纤体疗程”属于两类不同产品,可以分别注册和使用相似商标。
  朱国华接着指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可以跨类别的,比如有人想用“麦当劳”为洗衣粉注册商标,由于麦当劳已是全球驰名品牌,因此这种行为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他认为,修身堂是不是驰名商标在界定上仍存在疑问。目前,法律上有两种方式:工商局评定和法院判定。而商户如果已经投放大量广告,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也可在判定时作为相关证据。
  “郑欣宜”被注册是否侵权?
  朱国华告诉记者,《商标法》规定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
  但是,法律虽然没有明令禁止商家用名人名字申请商标的权利,却可以认定商标注册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姓名权。其中遵循的两条重要标准就是:商标中是否含有与在世的名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是否取得名人授权。
  朱国华分析说,内地修身堂并未取得郑欣宜本人的授权,因此在法理上具有侵犯其姓名权的嫌疑,但这一事件就变成了民事纠纷,而不是商事或者知识产权纠纷了。
  这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模糊地带
  朱国华说,香港修身堂要在内地注册商标后才能享有相应权利,内地修身堂既然先于它注册,说明注册时并未侵犯其权益。现行内地法律事实上默许,一家企业已于某地注册的情况下,另一家依然可以在外地注册与其同名甚至同行业的企业。“内地修身堂的做法比较‘聪明’,比较难追究。对于香港修身堂来说,比较可行的方式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究。”朱国华认为,内地修身堂实际上违背了应有的商业道德,只能说这种行为恰好处在一个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模糊地带。
      2009年04月22日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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