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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法律适用研讨会在同济大学举行

来源: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时间:2025-11-11  浏览:

11月7日,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联合主办的互联网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法律适用研讨会在四平路校区举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负责人,以及抖音、腾讯、美团、耐克、哔哩哔哩、拼多多、爱奇艺、得物等产业一线与司法实务部门、理论学界的专家学者,围绕“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核心痛点,以多元视角破解规则适用难题,共话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治理,为优化区域经济服务、司法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杰华表示,平台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司法实践需要积极回应行业发展的新阶段与新需求,希望通过理论与实务的碰撞,推动知识产权理论创新,促进司法机关更精准地捕捉企业的司法需求,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覃文忠表示,杨浦区作为数字经济高地,为研讨“通知—删除”规则提供了鲜活的实践场景,学院始终致力于服务区域发展,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产学研深度合作,在课题研究、数据资源、实习就业等方面共同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为上海知识产权高地建设贡献力量。

论坛第一单元聚焦“通知—删除”规则下权利人“通知”的有效性审查。抖音集团诉讼法务高级经理吴青玲认为实践中恶意通知已成商业竞争工具,呼吁在法律框架内给予平台灵活判断空间,并采取分级分类、多样化的“必要措施”,避免平台责任泛化。耐克体育法务余晓琳以具体案例说明,平台要求权利人必须提供生效判决导致维权周期过长,建议平台应在面对主观恶意明显、多次反复侵权的主体时,拥有更弹性的前置裁量权,例如引入保证金制度或提高商家准入门槛。哔哩哔哩法务经理徐钢对比了美国与欧盟的治理模式,基于YouTube的Content ID协同治理模式,提出构建平衡用户、权利人与平台的中国方案。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曹健芹认为审查的争议核心在于“初步证据”的标准,认为证据应体现与被投诉商品的关联性,平台应有权排除明显不侵权或恶意的通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陈绍玲对比中美“通知”有效性审查标准指出,我国“通知—删除”规则扩大到复杂的全品类知识产权领域,增加了平台的审查义务和权利人的过错责任,使规则陷入两难境地,亟需修正。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炳斌探讨了平台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转变,倾向于平台应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并从现实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法律依据三方面论证了其正当性。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丛立先作第一单元总结发言,追溯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避风港”规则的本源,认为该规则在中国被泛化,适用于所有网络侵权,混淆了本应承担严格责任的内容传播行为与真正的技术服务。

第二单元聚焦“通知—删除”规则下平台“必要措施”的适当性认定。腾讯集团法务部视频维权负责人谭乃文认为“必要措施”应与时俱进,在特定场景下纳入“过滤拦截”,并提高侵权损害赔偿,遏制盗版。得物诉讼、知产负责人成梅展示了平台面临的难题,如版权登记门槛低、双方均持有效登记证书、通用设计与独创性界限模糊等,希望司法界给予更明确的指引。爱奇艺法律部法务经理蔡忆辰展示了新型侵权形态,如盗版浏览器与网盘结合形成的盗版产业链,希望平台利用AI技术能力,采取更有效的“必要措施”,以匹配其技术发展水平。美团东部大区法务总监柳燕表示,美团作为生活服务平台,业务极其复杂,机械适用“通知—删除”影响巨大,提出了平台在审查中面临的困惑。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副教授袁真富将“必要措施”视为一个“弹性工具箱”,认为应遵循比例原则,区分为基础性、针对性和技术性措施,并探讨了将“限期整改”作为服务类平台必要措施的可能性。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长聘副教授华劼区分了平台的“共同侵权者”与“大规模治理者”角色,认为是否应将“过滤”作为必要措施应审慎对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凌崧作总结发言,从司法裁判角度出发,强调“必要措施”必须考量及时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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