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江西省教育厅了解到,为规范省内高校收费行为,江西省各高校从2003年秋季招生起,将执行《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费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允许退费的范围以及退费标准,包括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而应退给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规定》同时指出,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中国教育报》2003年6月30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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